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Rom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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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法规情况

一、罗马尼亚贸易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创业和旅游部是政府贸易(包括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创业、商业环境、贸易、吸引外资、中小企业、旅游领域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促进本国产品出口,发展国内消费市场,吸引外国投资并以政府名义向国际组织和驻外使团派驻商务机构和代表,代表政府与其他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工会、非政府组织以及本国和外国法人建立联系,同时负责经济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欧盟规范的协调接轨工作。该部现任部长为康斯坦丁·达尼埃尔·柯达留(Constantin-Daniel CADARIU)。

罗对外贸易业务具体由创业和旅游部下属的对外贸易总局(Foreign Trade Department,简称FTD)负责。对外贸易总局主要职责是通过促进出口和罗马尼亚和谐融入国际关系全球体系来支持经济发展。具体包括:

--促进罗马尼亚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罗马尼亚出口的优先事项;

--基于创新、创造力、质量和卓越,不断改善罗马尼亚的出口结构,提高其竞争力,优先考虑提供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

--根据国家出口战略,不断改进罗马尼亚出口促进工具,并获得国家预算支持;

--与外国合作伙伴在第三方市场开展活动,实现外部投资项目和目标;

--在欧盟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关系框架内支持和维护罗马尼亚出口商经济利益。

二、罗马尼亚贸易法规体系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最惠国待遇等共同贸易政策,不再拥有单独的贸易立法及确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利。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技术标准等要求同等适用于罗马尼亚。罗政府需将欧盟有关规范转化为国内法。

目前,罗马尼亚进口和出口政策分别执行欧洲议会2015年3月11日通过并于当年4月16日生效的2015年第478号欧盟进口共同规则和2015年第479号欧盟出口共同规则,以及《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等法规。

欧盟2015年第478号进口共同规则官方网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5R0478&qid=1678433561567

欧盟2015年第479号出口共同规则官方网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5R0479&qid=1678433561567

《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官方网址: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a186b7d4-3afa-415e-95ee-8cfc93559ec7/language-en

《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官方网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1994R0517

三、罗马尼亚贸易管理相关规定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于军用物资、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等敏感产品,罗马尼亚通过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进行规范,进出口必须事先获得外交部下属出口管制总局的审批。

对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执行欧盟2021年第821号关于建立两用物品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控制规范实行出口管制,军民两用产品包括软件和技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核生化武器或其运载工具的物品;可用于非爆炸用途和以任何方式协助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所有物品。罗根据类别不同对相关产品出口实施差别化出口许可证制度,办理两用产品出口海关手续时,出口商应提供已获得的任何必要的出口许可证明。

欧盟2021年第821号两用物品控制规范官方网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1R0821&qid=1678434261414

四、罗马尼亚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无论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商品,还是从第三国进口或出口的商品都必须符合欧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有的需要对整个产品的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评估,有的需要在边境实施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有的需要在市场实施抽查、监督,有的需要加贴CE安全标等。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将欧盟法规(如指令)转换为国内法规具体执行,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品的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根据产品不同实现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

【欧盟产品安全管理】

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生产者和进口商的责任是保证投放欧盟市场产品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出现问题时有义务立即行动并通报主管机构;欧委会负责欧盟在消费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监督实施、协调及推动。在欧委会内部,企业总司主要负责化学品和大多数消费产品部门指令的立法工作,并具体负责化妆品、玩具、医药、医用制品和兽药等产品安全工作。消保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的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此外,欧委会还可以代表成员国对外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商签协定。

欧盟还对一些涉及安全的工业产品通过安全认证,即加贴CE标志进行管理。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只要见到产品上有CE标志,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方制造,就会明白该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标准,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只要加贴CE标志,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保证其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目前有超过30%的工业产品,包括电脑、玩具和电器设备必须强制性加贴CE标志。

【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管理】

(1)食品安全管理

欧盟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6年1月1日起,一整套食品和饲料的管理法规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卫生的第852/2004号条例、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第853/2004号条例、有关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第854/2004号条例、欧委会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2073/2005号条例、关于饲料卫生的第183/2005号条例以及有关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规实施监管的第882/2004号条例等。这些法规将根据欧盟“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模式,适用于整个食品链的各个环节。

(2)动物卫生管理和动物福利

欧盟关于动物卫生法规主要包括关于活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子、卵子、胚胎的盟内贸易及进口的动物健康要求,关于动物传染病的控制、根除与监测要求,以及动物鉴别措施和保证追溯性等方面的要求等。欧盟对动物传染病疫区的划定,实行区域化原则,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欧盟认为动物具有意识。欧盟动物福利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动物的五大自由,即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给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及休息区域;免于痛苦,伤害与疾病的自由;表现正常行为的自由,应为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和有关设施,并应有同种动物陪伴;免于恐惧与压力的自由,避免精神折磨。

欧盟对动物及其产品这类产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欧盟实施检验、检疫、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督抽查等。

(3)植物卫生管理

欧盟植物卫生管理措施包括在适当时候检查植物的种植及生长、对生产者进行登记。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带有由第三国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证明这些植物或产品已经过严格检疫。

此外,欧盟还对植物保护产品或农药的销售与使用进行监管,并专门制订标准对农药残留进行监控,对种子及繁殖材料的质量、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遗传资源保护和使用等进行管理。

五、罗马尼亚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罗马尼亚入盟后自动适用欧盟相关海关规章制度,主要进出口商品关税税率与欧盟相同。为适应入盟要求,罗马尼亚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现行《海关法典》(2006年第86号法)并于当年6月正式生效。除法律处罚和机构设置章节外,新《海关法典》与欧盟范本几乎完全一致。

【《海关法典》的变化】除法律处罚和机构设置章节外,新《海关法典》与欧盟范本几乎完全一致,与原《海关法典》相比,有如下变化:

(1)简化通关手续,强化后续监管。为此,法律引入电子通关概念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电子检查的措施。

(2)适应入盟要求,引入“自由流动放行”(Relief for Free Circulation)概念。即2007年1月1日后,并非所有进入到罗马尼亚的外国货物均称之为“进口”,在关税同盟条件下,原产于欧盟国家的货物将实现在罗马尼亚的自由流动。

(3)在强调缩短通关时间的同时,罗马尼亚政府提出在欧盟和本国两个层面,充分利用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手段打击欺诈行为,包括进行强制性实物检查。

(4)特许主体(指经认可有资信的通关代理及企业等)可享受便利化通关待遇。目前,罗马尼亚有此类特许主体约900家,特许资格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互相承认。

(5)按照欧盟标准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区分。

(6)允许建立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内存放货物不需履行清关手续,也不需缴纳关税。

(7)针对进口加工、出口加工等单独制定了一套海关监管措施。

按照欧盟规范,罗马尼亚关税实行从价税。2007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实行欧盟统一关税。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典》,进口加工货物、出口加工货物以及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不要求缴纳关税,但需提交与相关货物关税金额相当的银行担保。进口货物还应按海关价格的0.5%缴纳清关费。来自与罗马尼亚有贸易优惠安排的地区和国家的进口货物则不需缴纳清关费,来自马其顿的进口货物按0.25%缴纳清关费。

欧盟2013年10月9日修订通过了《欧盟海关法典》(2013年第952号规范,以下简称法典)。有关组织架构的条款于当年10月30日生效,其他条款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罗马尼亚政府亦根据相关内容对现行规章进行了调整完善。新法包含了法律实施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主要特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海关估价 - 废除「首次销售出口估价」(First Sale for Export valuation)的规定。根据现行法例,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使用供应链内较早发生的销售价值作为海关估价。在《法典》中,这项规定将被「最后销售出口规定」(Last Sale for Export rule)取代;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产权的版权费和许可费等将成为可课税对象。现行制度下,除非该等版权费和许可费是产品销售条件之一,才会成为报关价格的一部分。

(2)商标使用费亦将失去优惠待遇。根据现行法例,为产品缴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必课税,条件是该等产品的进口商可以自由地向其他与授权方无关的卖家取得同样产品。这项豁免将不再存在,商标使用费将与其他版权费及许可费受同样的规定约束。

(3)具约束力关税资料- 与具法律约束力关税资料(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有关的制度出现重大变化,包括: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的有效期,由6年缩短至3年;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不但对欧盟所有海关部门具有约束力,对资料的持有者亦然;申请者或持有者必须设于欧盟境内;对于一些具有相同主要特征的产品,假如差异之处对其关税分类无关重要,可以发出单一海关货物编码的具约束力关税资料,提供更大弹性;当具约束力关税资料的持有者或其代理,为受该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涵盖的产品办理报关手续时,这项资料会连同该决议的参考编号一并在海关申报单中显示;假如成员国对某种产品的海关分类意见不一,成员国应互相谘询,在3个月内就产品的海关分类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共识,事件将转交欧洲委员会处理。

在2016年5月1日已经生效的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在决议列明的时期内仍然有效。

(4)认可经济营运商 – 《法典》改变了关于认可经济营运商(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s)的规定。一方面,获取及维持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的准则将会收紧,包括须证明有严格监察产品贸易情况,其雇员亦须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实务能力或专业资格等。另一方面,法典设立了更多与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有关的优待,如将可申请「自我评估」及「集中报关」的资格。「自我评估」允许营运商进行某些通常属于海关当局职能范围内的清关手续或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报关」,营运商可以向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提交申报表,为在另一个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报关。

(5)特殊程序–「有经济影响的通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with Economic Impact)改称为「特殊程序」(Special Procedures)。特殊程序由以下环节组成:过境,包括外部及内部过境;仓储,包括海关仓库及自由区;特定用途,包括临时免税进口及最终用途;加工,包括运进加工及外运加工。特殊程序经过修订以简化规则,例如「海关监管加工」及「运进加工」将合并为「运进加工」。

(6)非优惠原产地 – 《法典》在判断产品非优惠原产地(non-preferential origin)资格方面订立了更详细的规则。基本原则与现行法例所定的一样,判断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1)产品完全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或者,假如生产活动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2)该产品是在某所设施进行最后、重大及合乎经济原则的加工程序,结果制造出一个新产品或是完成一个重要的制造阶段。关于第二项准则,新规例将更为具体:产品获取非优惠原产地资格所需进行的作业清单将会延长;加入一项「一般剩余规则」,为不受「合资格作业」(qualifying operations)清单涵盖的产品判断非优惠原产地资格;「最低作业」(minimum operations)清单将适用于所有产品。在现行法例下,该清单只适用于纺织品。最低作业是指不足以让某种产品取得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活动。

欧洲委员会下属海关委员官方网址: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罗国家税务局下属海关署官方网址:

https://www.customs.ro/e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