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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政府修改税法
2008-06-27 17:12  文章来源:驻罗马尼亚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日前,罗马尼亚政府通过紧急令批准修改和补充571 /2003号税收法,有四个方面的变动: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非常住居民法人向欧盟其他成员国转出红利交纳利税由原来的16%改为10%。不管是常住还是非常住法人,从2009年1月1日起,都和欧盟规定一致,只缴纳10%的红利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歧视性城市越野车收税规定,不管产地在哪里,一律按汽缸大小依法征税。
  三、考虑到某些领域企业从成立到投产周期比较长,自2009年1月1日起,利润税损失回收期由原来的5年改为7年。
  四、所得税方面,鉴于国家债券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中央和地方公共债务工具,政府决定将相关利息和税收收入视为非纳税收入。如此一来,公共债务成本支出将会增长。
  以上修改仅是为了和欧盟法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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