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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盟后罗马尼亚税收体制将有较大变化
2007-01-05 20:27  文章来源:驻罗马尼亚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税收体制是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产生较大变化的领域之一。除了对某些物品如建筑物征收差别税率之外,罗马尼亚还将在大多数领域实行对所有欧盟成员国一视同仁的新规则。新规范涉及利润税、所得税、微型企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税等各个税种,具体在《税收法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变化包括:
  1.免征红利税
  罗本地公司从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分支机构获得的红利收入免缴税收,但需符合在罗缴纳利润税且在欧盟成员国分支机构不低于15%的注册资本两年以上等条件。此外,罗公司从其位于其他成员国永久性办公地点获得的红利也免缴红利税。
  2.免征进口增值税
  从今年开始,注册为缴纳增值税的公司从欧盟外国家进口产品无需再像之前一样在海关缴纳增值税。免缴海关增值税的优惠将促进和鼓励外商投资。截至去年,公司在进口时需先在海关缴纳增值税,然后再在公司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后由公共财政部返还,整个过程需持续数月时间,在此期间,该笔税款实际上处于冻结状态,影响了公司现金周转。
  不作为缴纳增值税主体注册的公司或个人将被视为最终消费者,在从欧盟外国家进口产品时仍需缴纳增值税。此外,从今年开始,罗纳税人对于从欧盟采购的商品包括新的交通工具或应计征消费税的产品也需提交特别增值税退税申请。“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和“特别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模板可以从罗国家税收管理署网站上下载。
  3.对于微型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
  从今年开始,微型企业将按其营业收入的2%进行纳税,比2006年的3%低了一个百分点。2008和2009年的比例将分别提高至2.5%和3%。新税法规定,微型企业从事咨询和管理所得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如果微型企业在当年财政年度内的收入超过10万欧元或50%以上的收入来自咨询或管理,则需从超过该数额或比例的季度起根据当年财政年度收支状况补缴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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