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尼亚开始实施修改过的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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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22 08:48 |
修改过的劳动法有以下几处变动:
劳动时间——原有的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修改过的劳动法规定,每周的工作时间可在48小时以上。修改后的劳动法规定,在发生自然意外事件和为确保劳动安全而排除故障的条件下可以加班加点。
劳动合同——在职工20至100人的单位(企业)中,业主可以集体解雇1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在解雇前,业主须同被解雇的人进行协商,必须在45天前通知工会并得到工会的同意。
不得参与竞争——解除个人劳动合同时,双方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写明,被解雇的人员不得为个人利益或第三方的利益从事对原业主参与市场竞争不利的事业。为此,被解雇的人每月应得到补贴,期限为2年。新劳动法对顾主开除工会头目进行了多种限制。
打黑工——业主如不同新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让来者打黑工。政府要对业主进行惩罚,令其交纳罚款。另外,业主不得雇佣未成年的人打工。
劳动合同期限——由18个月增加到24个月。
脱产学习——修改过的劳动法不规定顾主必须让职工定期脱产学习,但必须订出2-3年的职工进修计划。
来源:新华社(记者周荣子) |